Posted on 3 月 27, 20203 月 27, 2020 by isfl 在大灣區低空空域改革上, 一定要突破一些關鍵性的理念及相關管理。 應當在空域分類上, 充分考慮大灣區城市群的實際, 將《民用航空法》及《飛行基本規則》要求運輸航班和軍事飛行避開的城市, 超低空空域劃設為新的空域類型。 高度一千至三千米, 可以分享不同的低空飛行機種, 而無人飛行器可以在不超過城市最高建築物之上300米的城市上空, 應當被定義為城市管理空間, 城市政府應當獲得對這類超低空的規劃管理權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