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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大灣區低空空域改革上,

一定要突破一些關鍵性的理念及相關管理。

應當在空域分類上,

充分考慮大灣區城市群的實際,

將《民用航空法》及《飛行基本規則》要求運輸航班和軍事飛行避開的城市,

超低空空域劃設為新的空域類型。

高度一千至三千米,

可以分享不同的低空飛行機種,

而無人飛行器可以在不超過城市最高建築物之上300米的城市上空,

應當被定義為城市管理空間,

城市政府應當獲得對這類超低空的規劃管理權限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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